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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蜜蜂太强悍,一养蜂场蜜蜂伤亡惨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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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养蜂场经营者要为自家蜜蜂伤到他人饲养的蜜蜂而赔偿元。

案件回放:一蜂场蜜蜂大量死亡

涉案人分别为雍某(男,今年29岁,掇刀人)、刘某(女,今年48岁,掇刀人),两人均从事养蜂个体经营。

年10月27日,雍某到掇刀自家经营的一养蜂场查看蜜蜂活动情况时,发现蜂箱外的地面上及蜂箱内大量蜜蜂死亡。雍某认为是距离该养蜂场1公里左右刘某养蜂场放养的另一品种的蜜蜂盗蜜伤害所致,于是电话联系刘某并告知上述情况,刘某到场查看后表示帮忙安装相关设施予以处理。事后,双方就蜜蜂死亡的损失未能协商一致。

探究死因:疑似两种蜜蜂打架所致

雍某养蜂场属定点经营模式,其陈述在掇刀的养蜂场放置的蜂箱为20箱,蜜蜂品种为“中华蜜蜂”(简称“中蜂”)。刘某养蜂场属定点转场经营模式,常年随花季在省内外各地流动放蜂,此次转场回本地放置蜂箱为箱左右,蜜蜂为较中蜂强悍的另一品种。

据了解,在蜜源充足的情况下,中蜂的采蜜半径大约为1.5公里;如蜜源不足,其采蜜半径可达2公里至2.5公里甚至3公里以上。而刘某所养蜜蜂的采蜜能力较强,一般山区也能达到3公里左右,若蜜源缺少,采蜜半径也会随之增大。因此,双方蜂场之间的距离保持在3公里左右方可避免蜜蜂因盗蜜引发打架。

此案中,雍某养蜂场在掇刀定点放养,刘某的养蜂场为后转场而来,未与前者保持安全距离,可能导致两种蜜蜂之间因盗蜜打架的情况发生。

一审确定:蜜蜂大量死亡系强悍蜜蜂所为

为蜜蜂受损一事,双方闹上法院。

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雍某养蜂场主张其蜜蜂大量死亡遭受经济损失,系遭到刘某养蜂场蜜蜂盗蜜所致。

因事发之后,双方拟协商处理,而未及时请蜂业管理部门就蜜蜂的死亡原因及损失进行技术鉴定,且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对于难以查清该争议均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的10月为外界蜜源缺乏或枯竭的季节,结合雍某、刘某养蜂场放蜂的距离,蜜蜂的品种,周边亦无其他养蜂户,且刘某到达现场进行查看及事后双方欲协商处理的事实,可以确定雍某养蜂场蜜蜂大量死亡为刘某养蜂场蜜蜂盗蜜所致。

一审法院根据雍某养蜂场在事发后未及时取证存在的过错,结合市面上活体中蜂的售价(每箱元至元),酌情支持雍某养蜂场遭受的损失为5箱,每箱元,合计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养蜂场赔偿雍某养蜂场经济损失元。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去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产生的纠纷。雍某养蜂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养蜂场内有蜜蜂大量死亡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发10月份时属于蜜源不足的季节,蜜源不足以及温度高的情况下,蜜蜂的活动半径会扩大的习性,以及除刘某养蜂场外,雍某养蜂场周边无其他养蜂户,双方事后亦对此事进行过协商处理的实际情况,雍某养蜂场的中蜂大量死亡系刘某养蜂场的蜜蜂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雍某养蜂场的中蜂大量死亡系因刘某养蜂场的蜜蜂盗蜜造成。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损害是因雍某养蜂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雍某养蜂场主张的经济损失为8元(死亡蜜蜂7箱元,13箱蜂蜜损失元,13箱蜜蜂贱卖损失2元),一审考虑到雍某养蜂场事发后未及时固定损失,但其损失确实存在的实情,酌情按照市场上活体中蜂的售价,支持5箱活体中蜂的损失元,具有公平合理性。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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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记者秦文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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